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维护住宿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保障住宿学生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生公寓(宿舍)住宿资源,创造优美、整洁、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作风,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落到实处,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学生公寓(宿舍)住宿的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校学生公寓(宿舍)管理的责任部门,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学生公寓(宿舍)民主管理,成立学生社区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参与学生社区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收集学生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排解矛盾,建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联系、沟通、对话渠道,充分发挥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保障学生对住宿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按规定缴纳住宿费、超额水电费及人为损坏材料费等有关费用,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住宿和生活习惯。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建立住宿学生品行表现测评体系,评价学生在学生社区日常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并纳入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鉴定、入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评奖评优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本校招收和与学校合作单位招收的国际留学生、与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合作院校的学生,均具有申请入住学生公寓(宿舍)的资格。学生本人在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签订《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宿舍)住宿协议》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住宿。住宿学生申请住宿调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辅导员、二级学院、入住学校的意见和房源信息酌情调整宿舍。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严禁住宿学生私自调换、转让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
第九条 学校因优化住宿资源和规范管理,需对住宿学生进行调整、搬迁的,住宿学生应当服从并予以配合。
第十条 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确需走读的,按照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的有关要求,由住宿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家长签字同意,报所在学校批准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身患传染疾病的住宿学生,经医院确诊需要隔离的,应主动申请与同学隔离住宿;患病住宿学生未主动隔离,同住的其他同学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有权要求患病住宿学生住院治疗或隔离住宿。在住宿房源空余的情况下,可提供隔离住宿,相关费用由患病学生承担。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因毕业、住宿协议到期、违纪被学校开除或因故退学、转学等,应当在接到各学校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办理手续的当天搬离宿舍。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按集中住宿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假期内确需留宿的学生,由住宿学生提出留校住宿申请,经本校和入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及公共区域内张贴海报、乱涂乱画、散发传单;不得将酒类带入楼幢;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及公共区域内踢拍球、使用轮滑设备、高声喧哗、高音量放音响设备;不得攀爬门、窗、围墙等。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私自装修、粘贴画报;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六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设备设施损坏的,住宿学生应主动到楼栋值班室或校园网络保修平台进行报修。因使用不当,造成学生公寓(宿舍)财物损坏和其它损失的,住宿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推销产品;严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发现学生在学生公寓(宿舍)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宿舍)管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生公寓(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带入和使用违规电器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违规电器主要包括:
1.电热类电器:电热棒、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电热毯、电炉、电夹板、电暖手宝、电卷发器、电烘鞋器等;
2.烹煮类电器: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电煎药罐、微波炉等;
3.其他类电器:功率转换器、电吹风、电冰箱、洗衣机、实验仪器、电动车电池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等;
学生公寓(宿舍)内严禁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及劣质接线板、充电器、插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
第二十条 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内使用明火及在床上点蜡烛、点灯照明、吸烟或将电源插线板放置在床上;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及公共区域内燃烧废弃物;禁止转借房间钥匙;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内贮藏、使用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仿真枪;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及公共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禁止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禁止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或从宿舍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宿舍外;禁止随意挪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内饲养宠物;禁止在学生公寓(宿舍)及公共区域内乱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乱堆杂物;禁止拆卸、搬运、改动、损坏学生公寓(宿舍)内一切设备设施。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学生住宿楼栋。来访人员进入楼栋,须有正当理由并出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经楼栋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会客室或值班室会客。执行公务的干部、教师不受此款限制,但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进入楼栋应自觉携带校园一卡通、学生证;男生、女生严禁互串楼栋;启用门禁系统的楼栋,住宿学生应主动刷卡进出,不得将校园一卡通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楼栋,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维护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学生公寓(宿舍)作息制度,不得晚归,特殊情况晚归学生应在住宿楼栋做好晚归登记,楼栋管理人员定期向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报送住宿学生晚归记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楼栋管理人员有责任对进入学生住宿楼栋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楼栋管理人员每天对学生公寓(宿舍)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住宿学生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现金等由自己妥善保管,学生公寓每个楼栋值班室可提供贵重物品保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放行;其他人员携带物品外出,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进行检查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离开学生公寓(宿舍)时应关好门窗,反锁好门,关闭电器设备电源。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遇有盗窃、伤害等治安或刑事案件发生时,应当及时采取报告、保护现场等措施;如有伤者应及时抢救伤员,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后续工作。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楼栋管理人员或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楼栋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楼栋管理人员以保护住宿学生为前提,及时疏散学生,救护受伤人员,组织人员参与扑救等。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负有防火、防盗和安全防范的义务,防范事故的发生。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联合本校和各校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定期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住宿学生应当积极参与配合。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按云南省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财务部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将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学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住宿费每学期按5个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所有住宿学生均按照正常学制年限于每学年开学初缴清该学年住宿费。
第三十四条 新生按入学报到程序集中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后到指定的楼栋、房间、床位住宿;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不能缴纳住宿费的住宿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期间,由住宿学生填写缓交住宿费申请,经本校和入住学校审核同意,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中申请生源地贷款(助学贷款)的住宿学生,缓交期限至住宿费实际到账之日。
第三十五条 入住学生需缴纳每人10元的钥匙押金,退学、转学、毕业离校后要主动退还钥匙,学校给予退还押金。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需主动退还钥匙,重新安排宿舍、重新发放钥匙。
第三十六条 因学制等原因,超出正常学制年限仍需在校完成学业的住宿学生,住宿费仍按学年交纳,学业结束后以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住宿学生因故退学、提前结束学业、转学的,按照其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交流、休学、入伍、长期离校学习或实习半年及以上的,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离校期间免收住宿费(个人物品须带走)。由于住宿学生自身原因没有办理退宿手续的,住宿学生已缴的住宿费不予退费,未缴住宿费的按照欠费予以补缴。
第三十八条 本校和入住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云南理工职业学院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所有入住学生报到注册前可通过银行代扣、银联卡现场刷卡等方式进行住宿费交纳或办理住宿费缓交手续。本校和入住学校教务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住宿学生,不予以注册。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住宿学生,取消其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公寓内务卫生实行住宿学生自我管理,由住宿学生负责,根据个人分工,每天由值日生负责室内、地面、门窗、墙面、洗漱间、卫生间的保洁工作。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内垃圾实行垃圾分类袋装,住宿学生应及时将垃圾放入各栋学生公寓楼下的垃圾桶或垃圾车内。
第四十一条 床铺、书桌(或写字台)上的个人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个人衣物放入衣柜或衣箱内。
第四十二条 个人衣物晾晒统一挂在晾衣杆上,禁止在走道内桥架上及护栏上晾晒衣物。
第四十三条 住宿学生不得向学生公寓窗外、洗漱间、卫生间及楼道内乱倒水和剩饭菜、扔杂物、吐痰等。
第四十四条 人为造成的卫生间蹲坑、马桶、下水道的堵塞,由住宿学生协调修理人员进行疏通,产生的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四十五条 楼栋管理人员每周对学生公寓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内容为舍风文明、学风建设、卫生状况、安全意识及守纪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学生在学生公寓品行表现测评,“文明宿舍”、“示范宿舍”等各类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公共区域(楼道、墙裙、楼梯、公共洗漱间、公共卫生间)、共享空间保洁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住宿学生予以支持、配合和爱护,保持楼栋环境的干净和整洁。
第六章 水电、通讯、网络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四十八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离开学生公寓前应当检查水、电开关。
第四十九条 学生公寓安装的线路、网络等设施属公共财物,需自觉爱护。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外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电源线、通讯线路和通讯设施。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恢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七章 作息制度
第五十条 学生公寓早上6:15开大门,晚上23:00关门,每周星期五、星期六、法定节假日(收假当晚除外)晚上23:30关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早上6:15供电、开灯,晚上23:00停止供电、关灯。每周星期五、星期六、法定节假日(收假当晚除外)晚上23:30停止供电、关灯。
第五十二条 住宿学生每晚22:30禁止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须自觉在各楼栋值班室请假登记,学生公寓管理人员需与辅导员联系核实后方可放行。每晚22:30返回的学生要自觉到各栋值班室签到;每晚23:00后返回的必须到值班室登记,并均视为晚归。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校和入住学校要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本校和入住学校根据各校《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公寓、床位,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视其情节及影响,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除收缴违规物品外,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火灾者,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在学生宿舍楼内焚烧物品或故意向楼下投掷物品、火种等扰乱公共秩序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带入宿舍的,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七)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或在学生公寓喂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损坏或随意挪动消防设施设备,人为损坏公物的,应照价赔偿,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九)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学生住宿楼栋醒目位置或网站上公开学生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办法、程序,自觉维护住宿学生权益。
第五十六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非学历教育及临时住宿人员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和入住学校所有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由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事务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