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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
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学生工作部 浏览:332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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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住宿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和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利用好住宿资源,创造优美、整洁、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落到实处,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教学〔2005〕5号)《大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校学生住宿和其他学校学生入住都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是学校管理宿舍的责任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落实学校党委行政各项决议决定。坚持管理与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依法管理,规范管理,努力提高学生公寓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学生参与民主管理。成立学生公寓学生民主管理委员会或学生社区团工委、学生自律委员会等学生组织,参与学生公寓的管理与服务工作,收集学生的合理化建议和意见,协助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开展工作,为学生服务,建立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充分发挥住宿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作用,保障学生对住宿管理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五条 住宿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按规定缴纳住宿费、超额水电费及人为损坏材料费、人工费等有关费用,维护正常的住宿和生活秩序。 

第六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建立住宿学生品行表现测评体系,评价学生在学生公寓日常学习、生活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并纳入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思想品德鉴定、入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评奖评优资格审核等工作。

第七条 住宿学生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八条 本校招收和与学校合作单位招收的学生、与本校合作院校的学生,均具有申请入住的资格。学生本人在与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签订《云南理工职业学院住宿协议》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筹安排住宿。住宿学生申请住宿调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生公寓管理中心根据辅导员、二级学院、入住学校的意见和宿舍资源信息酌情调整宿舍。未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严禁住宿学生私自调换、转让学生公寓房间或床位。

第九条 学校因优化住宿资源和规范管理,需对住宿学生进行调整、搬迁的,住宿学生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条 住宿学生因个人原因确需走读的,按照本校和入住学校有关走读生的管理办法执行,办理相关手续,报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第十一条 身患传染性疾病的住宿学生,经医院确诊需要隔离观察的,应主动报告隔离。在住宿房源空余的情况下,可提供隔离住宿,相关费用由患病学生承担。

第十二条 住宿学生因毕业、住宿协议到期、违纪被学校开除或退学、转学等,应当在接到各学校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后,及时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结清相关费用,并在办理手续的当天搬离宿舍。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按集中住宿的方式进行统一管理,假期内确需留宿的学生,由住宿学生提出留校住宿申请,经本校和入住学校审批同意后,由学生公寓管理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住宿学生应养成良好的安全文明习惯,不得留宿非本宿舍成员;不得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严禁在宿舍内售卖烟、酒及其它物品、食品;不得在及公共区域内张贴海报、乱涂乱画、散发传单;不得将酒类带入楼幢;不得在及公共区域内踢拍球、使用轮滑设备、高声喧哗、高音量放音响设备;不得攀爬门、窗、围墙等。

第十五条 住宿学生不得在宿舍内私自装修、涂染、粘贴画报;不得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

第十六条 宿舍内设备设施损坏的,住宿学生应主动到楼栋值班室或校园网络保修平台进行报修。因使用不当,造成财物损坏和其它损失的,住宿学生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宿舍内严禁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严禁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严禁推销产品;严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发现学生在宿舍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等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管理应当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宿舍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十九条 宿舍内严禁带入和使用违规电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违规电器主要包括:

1.电热类电器:电热棒、电热壶、电热杯、取暖器、电热毯、电炉、电夹板、电暖手宝、电卷发器、电烘鞋器等;

2.烹煮类电器:电饭煲、电热锅、电磁炉、电煎药罐、微波炉等;

3.其他类电器:功率转换器、电吹风、电冰箱、洗衣机、实验仪器、电动车电池及无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的电器等;

    宿舍内严禁使用无国家3C认证的电器及劣质接线板、充电器、插座等存在安全隐患的“三无”产品。

第二十条 住宿学生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及在床上点蜡烛、点灯照明、吸烟或将电源插线板放置在床上;禁止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燃烧废弃物;禁止转借房间钥匙和私自偷配钥匙;禁止在宿舍内贮藏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等;禁止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一条 住宿学生禁止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禁止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或从宿舍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宿舍外;禁止随意挪动、损坏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条 住宿学生禁止在宿舍内饲养宠物;禁止在及公共区域内乱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和乱堆杂物;禁止拆卸、搬运、改动、损坏楼和宿舍内一切设备设施,包括窗户安全限位器,所有恢复的材料费、人工费等由学生自己承担,并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公寓管理人员应加强门卫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学生住宿楼栋。来访人员进入楼栋,须有正当理由并出示能证明身份的证件,经楼栋管理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后,在会客室或值班室会客。执行公务的干部、教师不受此款限制,但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

第二十四条 住宿学生进入楼栋应自觉携带校园一卡通、学生证;男生、女生严禁互串楼栋;启用门禁系统的楼栋,住宿学生应主动刷卡进出,不得将校园一卡通转借他人,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楼栋,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止和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维护广大学生的学习、生活秩序,住宿学生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晚归、夜不归宿。特殊情况晚归学生应在住宿楼栋做好晚归登记,楼栋管理人员定期向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报送住宿学生晚归记录情况。

第二十六条 楼栋管理人员有责任对进入学生住宿楼栋形迹可疑人员进行盘查;楼栋管理人员每天须对楼栋学生宿舍进行安全例行检查,住宿学生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十七条 住宿学生的贵重物品、现金等由自己妥善保管,学生公寓每个楼栋值班室可提供贵重物品保管服务。

第二十八条 住宿学生携带大件物品外出时,须持有效证件进行登记,经值班人员检查同意后方可放行;其他人员携带物品外出,须经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同意,进行检查登记后放行。

第二十九条 住宿学生离开时应关好门窗,反锁好门,关闭电器设备电源。

第三十条 住宿学生遇有盗窃、伤害等治安或刑事案件发生时,应当及时向楼栋值班老师报告、保护好现场;如有伤者应及时抢救伤员,并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后续工作。住宿学生发现可疑人员,应当及时向楼栋管理人员或保卫处报告。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发现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报告、撤离现场等措施。楼栋管理人员应立即报告保卫处,并拨打119火警电话。楼栋管理人员以保护住宿学生为前提,及时科学有序疏散学生,救护受伤人员,组织人员参与扑救等。

第三十二条 住宿学生负有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的义务。学生公寓管理中心要联合本校和入住学校学生工作部门、保卫部门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消防应急疏散演练等,住宿学生应当积极参与配合。

第三十三条 住宿学生严禁向窗外丢垃圾和抛物,谨防造成安全事故。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住宿收费,按政府部门核准的标准按学年收取。财务部门、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应将住宿费收费标准在每学年开学前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住宿费每学期按5个月、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所有住宿学生均按照正常学制年限于每学年开学初缴清该学年住宿费。

第三十五条 新生按入学报到程序集中办理住宿手续,交纳住宿费后到指定的楼栋、房间、床位住宿;确因家庭经济困难,短期内不能缴纳住宿费的住宿学生,应当在该学年开学报到注册期间,由住宿学生填写缓交住宿费申请,经本校和入住学校审核同意,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缓交手续,缓交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其中申请助学贷款的住宿学生,缓交期限至住宿费实际到账之日。

第三十六条  入住学生需缴纳每人10元的钥匙押金,退学、转学、毕业离校后要主动退还钥匙,学校给予退还押金。如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宿舍,需主动退还钥匙,重新安排宿舍、重新发放钥匙。

第三十七条  因学制等原因,超出正常学制年限仍需在校完成学业的住宿学生,住宿费仍按学年交纳,学业结束后以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住宿费。住宿学生因退学、提前结束学业、转学的,按照其实际住宿时间按天结算住宿费。新生报到注册入住后又保留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入伍等情况退宿的,15天内不扣住宿费,超过15天(含15天)按月扣除或收取住宿费。

第三十八条 住宿学生交流、休学、入伍、长期离校学习或实习的,凭有关证明到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办理退宿手续,离校期间不收住宿费(个人物品须带走)。由于住宿学生自身原因没有办理退宿手续的,住宿学生已缴的住宿费不予退费,未缴住宿费的按照欠费处理,须补缴住宿费。

第三十九条  本校和入住学校财务部门根据云南理工职业学院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所有入住学生报到注册前可通过银行代扣、银联卡现场刷卡等方式进行住宿费缴纳或办理住宿费缓交手续。本校和入住学校教务部门对无正当理由欠费的住宿学生,不予注册。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公寓内务卫生实行住宿学生自我管理,由住宿学生负责。每间宿舍每天应当安排值日生负责宿舍内地面、门窗、墙面、洗漱间、卫生间以及公共物品的保洁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内垃圾实行垃圾分类袋装,住宿学生应及时将垃圾分类放入各栋学生公寓楼下的分类垃圾桶内。

第四十二条  床铺、书桌(或写字台)上的个人物品摆放整齐、规范,个人衣物放入衣柜或衣箱内,不得随处悬挂、摆放。

第四十三条 个人衣物晾晒统一挂在晾衣杆上,禁止在走道内桥架上及护栏上晾晒衣物,禁止在窗台上晾晒衣物、摆放物品,谨防坠落砸伤他人。

第四十四条  住宿学生严禁向学生公寓窗外、洗漱间、卫生间及楼道内乱倒水和剩饭菜、扔杂物、吐痰等。

第四十五条 人为造成的卫生间蹲坑、马桶、下水道的堵塞,由住宿学生协调修理人员进行疏通,产生的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四十六条 楼栋管理人员适时对学生公寓进行例行检查,检查内容为舍风文明、学风建设、卫生状况、安全意识及守纪情况等,检查结果作为学生在学生公寓品行表现测评,“文明宿舍”、“示范宿舍”等各类评奖评优的依据。

第四十七条 公共区域(楼道、墙裙、楼梯、公共洗漱间、公共卫生间)、共享空间保洁实行专业化管理,由学校物业管理部门负责,住宿学生予以支持、配合和爱护,保持楼栋环境的干净和整洁。住宿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生公寓劳动,共同维护学生公寓环境,珍惜劳动成果。

第六章 水电、通讯、网络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定额指标管理,超额部分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四十九条  住宿学生应当节约水、电,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离开学生公寓前应当检查水、电开关是否关闭。

第五十条 学生公寓安装的线路、网络等设施属公共设施,须自觉爱护。严禁在学生公寓内、外私自改动和私拉乱接电源线、通讯线路和通讯设施。对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恢复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住宿学生承担。

第七章  作息制度

第五十一条 学生公寓早上6:15开大门,晚上10:30关门,晚上11:00关电。

第五十二条  住宿学生每晚10:30禁止外出。如有特殊情况需外出,须自觉在各楼栋值班室请假登记,学生公寓管理人员需与辅导员联系核实后方可放行。每晚10:30返回的学生要自觉到各栋值班室签到;每晚11:00后返回的必须到值班室登记,均视为晚归。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五十三条  本校和入住学校要积极开展学生宿舍文明创建活动,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扰乱住宿管理秩序,本校和入住学校根据各校相关规定给予处理或处分,发生以下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阻挠管理人员进行内务卫生、安全用电、住宿秩序等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宿舍内从事经商活动,售卖烟、酒及其它物品、食品,一经发现实行暂扣,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自带酒进入宿舍楼,一经发现,进行暂扣,并进行通报批评,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区域张贴海报、乱涂乱画、散发传单的,限期整改,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态度恶劣的给予警告处分。

(五)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踢球、拍球、轮滑、大声喧哗、大音量使用音响设备等影响他人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

(六)攀爬门、窗、围墙等,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安全事故的,自行承担责任。

(七)在宿舍内私自装修、涂染、粘贴画报的;改变、破坏房屋结构和功能的;私自改变公共设备设施的位置和功能的,限期整改,恢复原貌(功能),自行承担费用,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内酗酒、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九)在宿舍内实施赌博(含网络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登录非法网站、传播非法信息的等违法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根据情节,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宿舍内开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宗教活动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性质恶劣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十一)在宿舍内推销产品,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活动的,不听劝阻或批评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二)擅自占用床位或调换房间,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私自出租、转让学生公寓、床位,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若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应依法承担责任,学校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学生公寓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在宿舍内使用违规电器、私藏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的,暂扣违规电器和物品,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起火灾或其它安全事故,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向楼下抛物、丢垃圾、扔火种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承担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将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带入宿舍的,除进行收缴或暂扣外,给予警告处分;若私藏违规物品造成安全事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在宿舍内及公共区域燃烧废弃物、燃放烟花爆竹;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及在床上点蜡烛、点明火照明、吸烟或将电源插线板放置在床上,不听劝阻,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造成安全事故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责任,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八)损坏、私自改动供电线路;从固定插座以外引出线路或从宿舍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宿舍外;私拉电线、网线等,限期恢复原貌和功能,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九)将宠物带入学生公寓或在学生公寓喂养的,限期处置,不予处置或变相处置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电梯设备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赔偿,根据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随意挪动消防设施,堵塞消防通道,及时督促恢复原貌,拒绝整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十一)偷盗或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根据情节,学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二)晚归、夜不归宿处分。

1.每晚11:00后返回的均视为晚归。晚归2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晚归累计2次以上5次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5以上8次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8次以上10次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10次(含10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因晚归造成安全问题和其它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根据情节,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2.夜不归宿1次的,给予通报批评;累计2次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3次以上5次以内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5次以上8次以内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8次(含8次)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如因夜不归宿造成安全问题和其它问题,由本人承担责任,根据情节,学校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至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在学生住宿楼栋醒目位置或网站上公开学生投诉和纠纷处理的办法、程序,自觉维护住宿学生权益。

第五十六条  在学生公寓住宿的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交换生、非学历教育及临时住宿人员的住宿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和入住学校所有学生。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于2022年8月修订,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学生(宿舍)公寓管理规定(暂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