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云南理工职业学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云南理工职业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登记注册有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等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四条 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由学校相关领导、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后勤处、校团委、相关二级学院(部)负责人及相关教学单位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和学校法务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兼任,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保卫后勤处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接收学生申诉材料、协调申诉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受理学生提出的申诉;
(二)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
(三)召开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作出复查结论;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本人与申诉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较密切的人际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三)存在其他可能妨碍公正处理情形的;
(四)拟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有关负责部门。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材料。有特殊情况无法亲自提交的,学生可授权委托他人提起申诉,材料中包括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学生提出的书面申诉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部)、专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及送达签收的相关材料;
(四)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五)申诉人签名、提起申诉的日期。
第十条 自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提起的申诉。
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认为申诉人的申诉材料不完整或不准确,应一次性告知申诉人在3日内补充或重新提交材料,以充分保障申诉人权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申诉。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
(二)不在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申诉受理范围内的。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方可召开:
(一)超过三分之二委员到会;
(二)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全部到会。
申诉人应当出席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人无法出席的,可经本人申请,采取审议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复查,或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参会,并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十四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一般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主持召开,也可由主任委托一名委员主持召开。会议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主持人介绍参会的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向申诉人确认有无需回避的人员。如有需回避的人员,申诉人可提出回避申请;
(二)申诉人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或者申诉处理委员会审议未到场申诉人的书面材料;
(三)拟作出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有关负责部门代表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进行讨论;
(五)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现场进行表决,得出复查结论。复查结论须得到超过实际到会委员的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书面送达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决定。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作出建议撤销或者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年龄、学院(部)、专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二)申诉事实、理由和诉求;
(三)原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所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四)申诉处理委员会认定的事实、依据、程序;
(五)复查结论;
(六)作出结论的日期;
(七)申诉或者投诉的途径和期限。
第十八条 申诉处理期间,原处分或者处理决定继续有效。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九条 学生在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复查决定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撤回申诉的申请后,应当终止复查工作。申诉一经撤回,学生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
第二十条 复查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申诉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用邮政邮寄方式送达。无法联系的,通过学校官方网站进行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云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二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上位文件抵触的,可以向云南省教育厅投诉。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申诉事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理工职业学院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