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积极响应国家关于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号召,进一步提升我校学子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12月17日,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普及法律常识办公室和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共同发起的“普法强基 法治花开校园行”活动在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学生会堂举行。
启动仪式
校长助理兼学生工作部部长、人民武装部部长季绍文致辞,他代表学校向参与此次活动的领导、嘉宾、老师和同学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表示,法治教育不仅关乎个人的成长与发展,更关乎国家的未来与民族的复兴,加强高校的法治教育,提升师生的法治素养,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他希望,全体同学一是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个人层面不断加强自我教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二是要树立法治信仰,做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三是要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这不仅是个人成长的内在需要,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责任和使命。
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李云生作讲话。他指出,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提升在校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是党和国家赋予我们的重要使命。他表示,此次“普法强基 法治花开校园行”活动旨在引导同学们树立正确的法治观念,增强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校园内外的违法犯罪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校园环境。他希望,每一位同学都能够珍惜这次学习机会,认真听讲,在今后的日常生活中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学到的法律知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努力成为新时代合格的法治人才。
云南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副处长吴宗春作讲话并宣布“普法强基 法治花开校园行”活动正式启动。他在讲话中提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普法工作要在针对性和实效性上下功夫”。法治教育是高校实现立德树人教育目标的根本途径,也是落实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举措。要把加强大学生法治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他希望同学们要紧跟时代的步伐,积极参与此项活动,立足本职,既要争当专业知识学习的标兵,也要争当普法宣传、法律知识学习的模范,以时不我待的决心和勇气,接受时代的召唤,让青春绽放更加绚丽的光彩。
全体人员观看普法歌曲《千山相迎盼君还》
法治宣讲
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管区党支部书记、管区长黄文君围绕《预防校园犯罪 做遵纪守法好青年》的主题,从“什么是犯罪”“青少年犯罪趋势”“青少年犯罪危害”“青少年犯罪原因分析”“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五个方面,采用以案释法、互动问答的方式,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细介绍了青少年犯罪的定义、特点与类型、原因分析以及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等方面的知识,引导同学们牢固树立法治观念,增强法治意识,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勉励同学们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嘱托,做有理想、敢担当、能吃苦、肯奋斗的新时代好青年。
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教育与学校法律业务部部长杨春晏以《大学生权益保护与法律风险防范》为主题,从“校园贷陷阱的识别与防范”“大学生实施网络诈骗犯罪风险”“实习就业中的劳动权益保护”三个方面,借用丰富详实的案例,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深入分析了校园贷和网络诈骗背后的风险隐患,从常见的诈骗套路中为同学们总结了相应的防范和应对措施。同时,她还针对同学们在实习就业中可能会遇到的各种问题以及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分析讲解,帮助他们掌握劳动权益保护的方法。整场讲座逻辑清晰、内容详实、重点突出,是一堂生动精彩的法治教育课。
宣讲结束后,现场的干警与律师为同学们开展现场法律咨询服务,一对一解答分析同学们在日常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现场气氛热烈,大家纷纷表示受益匪浅。
活动结束后,现场参会同学接受媒体采访
此次活动通过法治讲座和法律咨询服务的形式,帮助学生了解基本的法律知识,懂得如何运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提高了法律素养和法治观念,营造了浓厚的校园法治氛围,为构建和谐校园贡献了积极力量。未来,学校将加强校地联动,深化协同育人,不断创新教育形式,丰富教育内容,提升教育效果,让法治教育贯穿于教育教学全过程,培养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云南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副处长吴宗春,云南省司法厅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副处长侯韫,云南省法律援助基金会理事长李云生,安宁市司法局副局长杨坤艳,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云南网主任记者邹骏,云南工程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张耀,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党委副书记李磊,副校长黄东丙,校长助理兼学生工作部部长、人民武装部部长季绍文,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三管区党支部书记、管区长黄文君,云南众济律师事务所教育与学校法律业务部部长杨春晏,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案件负责人孙颖,以及云南日报报业集团·云南网、云南法制报、云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云南司法行政公众号、云南普法公众号等媒体代表出席此次活动。
来源:党委宣传部
初审:熊碧霞
复审:刘婉瑜
终审:何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