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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理工青年
展“宪”青春·与法同行 | “学宪法 讲宪法”宪法晨读
发布日期:2021-12-04 来源:校团委 浏览:201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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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最高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五次修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宪法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到位,按照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相关任务安排和中央宣传等部门《关于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通知》要求,推动集中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引导青年大学生将宪法精神润泽于心,映现于行,普法社推出“宪法晨读”活动。

为了使进一步学习宪法精神,提升同学们的法学素养;培育法治特色,形成尊重宪法、宪法至上的社会氛围,传播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理念。云南理工职业学院举办宪法日系列活动——“宪法晨读” 响应国家号召,为建设法治国家献上青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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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步升旗仪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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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理工职业学院团干部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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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读


由教育部领导领读宪法部分条款,现场学生及全体成员跟读,各地学校通过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收看网络直播,同步跟读。

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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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副部长宋德民指出,学习宣传好宪法,是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理解领悟“十个坚持”历史经验的重要举措,也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教育系统高度重视推进宪法学习宣传,知识体系更加健全,内容形式更加丰富,普法机制更加完善,青少年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不断提高。他强调,今年是教育系统“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也是“八五”普法规划开局之年,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工作,要更好地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进一步明确定位,完善机制,提高质量和水平。此次“宪法晨读”进一步提高了理工学子对宪法的认识,帮助学生们树立了法律意识,弘扬了法治精神,使理工学子们争做学法、知法,守法的好青年。